论正义和关怀伦理,以及团结纽带
🏳️⚧️ 兼论跨性别女性社群和纪念 🏳️🌈
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再一次讨论正义(正当性)和关怀的问题。笔者曾经反对关怀伦理,但现在持有复杂的态度,并且由于自己的(尤其在跨性别社群的)经历和社会关系而产生了新的思考。笔者目前倾向于认为关怀伦理和建立在其之上的纽带性社群具有很大的防御性价值。我将表明我的思考和理由,并且讨论关于社群、纪念和朋友的一些问题。
让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开始讨论正义的问题。这两种强制或半强制力量被最多认为和正义相关。在稍后我们会看到,法律和道德不能承载正义,因为这与武断的暴力之间有深刻的联系。
康德意识到,法律由于其暴力强迫的本质,是根本不能正义的。因此道德的实现不被当作是国家的功能,而是自由的人的功能。司法和立法的不正义并不能简单地由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而等同于掌权者的不义。哪怕只是说技术性的法律不公,例如无论如何都会发生的冤案和与之相反的证据不足而放过真凶的情况,亦或者现实世界的诸多复杂情况,也都是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的。我们后面会看到,法律(甚至是习俗)不可避免地是一种强暴。涂尔干意识到,法律(尤其是刑法)中犯罪行为受到的压制和他实际上的危害性不成比例。他甚至认为刑法本身几乎是「无需理由」的,只是在强制地维持个人和「社会标准」的相似性,只是社会组建团结的纽带和自我捍卫的方式。
我们无需说得如此极端,但我们可以确定,实际上,法律只能达到一个平衡。这个借由国家暴力强迫而达到的平衡本身是没有任何超越意义的正当性或正义性的。
我们可以从法律在历史中的形态看出这一性质,它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法。人们压制犯罪很大程度上不是真的因为对个人或社会的伤害,而是对社会感情(当然也就包括个人感情)的伤害。一个行为是犯罪只是因为社会共识和「教权」认为其是犯罪。古世界的刑法很多都只是针对违背宗教禁忌,它甚至可能规定男性必须或禁止剃须。而在罗马法之后,刑法的罪名就基本上定性了,之后的两千年只是发生较小的变更。当然我们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理学和法哲学,自由主义的胜利让我们认为个人神圣不可侵犯。但就刑法而不是宪法的领域来言,这种个人权利只是对既有刑罚的重新解释和辩护。权利的背后常常要么是古老的教义心态,要么是资本主义的物权,前者把人当作常识来对待,后者把人当作物来对待。它不保护任何人,除非保护某人的行为被认为能保护「社会」(当然也就是社会背后的「教权」)本身。
因此,如果说法律具有某种合法性的话,那只是因为作为其反面的霍布斯状态——那种「自己的双手、自己的鲜血、自己的自由」的精神和勇敢,固然可能在哲学上更干净,但在现实上是代价过大而不可接受的。现实世界总是需要一个(哪怕是肮脏的)平衡,法律提供了这个平衡,也只能提供这个平衡。当然我们有必要通过司法改革来改善这一平衡的实际情况,就像尽可能将冤案的比例降低。但我们必须意识到它本质的非正义性。我们需要这样的社会:即便是遭遇了冤案的人,也能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护(而显然再好的法律都不可能让自己免于冤案)。简而言之,正义性必须被放置在国家和法之外。这样,即便是在法律之外的人,也受到正义的庇护。
在康德的体系里,正义的位置被放置在自由人的道德「共和国」中。今天的我们已经能看到这一观点的局限。康德的道德体系中结论的那部分,不过是对基督教和启蒙自由主义的重新梳理。按照涂尔干的说法,不是个人带着道德进入社会,而是社会的集体类型将道德赋予身处集体的团结纽带中的人。个体思想家的思想被周围的观念完全渗透,他们的反思不能摆脱周围观念的影响,所以在导出结论的时候,就变成了对这些渗入的思想的「再发现」。个体思想家形成的自由概念和道德概念,甚至个体思想家的主体本身,都只是社会历史的某种深邃的反射。在最好的情况下,它在事实上也只是对已有道德的整理和有限的改革。简而言之,道德不过也只是一种有限的社会共同观念而已。
我们可以把存在的令我们感到不正义的现象分类:是否受到惩罚,被判有罪或无罪,是否确实违法,是否符合社会公共意见的舆论或道德等等。这样我们能看到很多事件是统治者滥用权力或法律制度不正义的结果,这样的事件要么如果一五一十的按照法律是可以得到公正处理的,要么是理论上可以通过法律改革而解决并且至少在舆论上公道自在人心的;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另外的事件,在舆论上产生了巨大的争议,甚至可能多数人认为结果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对于一部分人来说,无论是因为情感还是反思性的观念,结果是非常不正义的。而实际上只有后一种事件,才在严格意义上是政治性的。对于左派和各种意义上的少数群体来言,这种情况是不罕见的。通过这样的现象,我们可以就像法律是惩罚性暴力的某种外围一样,道德也只是法律的某种外围。在法律的土地上找不到的那个正义的根基,是不可能在道德的土地上找到的。
当然正如指出法律的非正义不是为了废除法律一样,这并不是说道德是不需要的。道德和法律一样都为社会的平衡做出了巨大的、必要的贡献,并提供了社会的预期的稳定性和秩序。只有在这样的稳定预期下,人才能把握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甚至人可能需要这个基础来认识自己和世界,因为它不仅为人规定了秩序,而且为一个个人提供了自己的目标乃至于骄傲。法律提供的强制性社会平衡是一方面,而道德或符号系统的那方面,按照普里查德的话说,在政治关系中永远结合了物质利益和所谓的道德利益,但对于生活在自己的社会中的人,这两种利益不会以抽象的方式相分离。人很大程度上不是直接理解自己的物质利益的,而是要通过神话一般的道德利益或者作为常识的意识形态而理解自己的生活和利益的。个体或群体的物质利益是在一套相互联系的道德法律规范框架——也就是道德利益的轨道上运行的。
在不少的时候,最可及的、最有力的就是某种传统。第三世界的人民依靠伊斯兰主义或其他传统来凝聚认同反对帝国主义,保守女性依靠某种神话的女性性(在不少时候是作为弱者的女性性)来寻求保护式的利益,威利斯笔下工人阶级男性用男性气质的骄傲来自我捍卫,这都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进步主义的知识分子可能对其中某一些感到不满或不屑,但是这是生活于此世间之中的人所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我在此需要提醒现代生活的捍卫者们,我们当代人在表达自己的诉求的时候,又何尝不是通过某种资本主义利己经济人的假设来做出的?另一方面,哪怕是激进的无产阶级占屋运动和开放获取运动也是在剥夺那些过分的、荒谬的、多余的资产阶级法权。更一般的、有限的所有权或者干脆退化地说是对生活资料(也可能包括一定的生产资料)的占有,对于这个世界的哪怕是无产者的人来说,也是安全和规划生活的某种必要的前提。如果没有本质上是有限的,而且事实上必然卷入了压迫性成份的符号系统,那么从客观的社会合作到主观的个人积极主体性认同都是不可能的。所以去过度谴责或误解群众的保守性是完全不可的。
一些知识分子可能会激进地提倡废除旧道德和礼仪规范,无论ta是否能同时提出一套新文化规范。从符号系统内在的合理性来看,这样的做法可能是很好的,但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切断了必须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所以能尝试激进文化,是因为ta可以选择脱离于现实文化纽带之外,要么离群索居,要么可能只通过市场经济的、大学的或家庭的纽带来生活而较少建立非经济的联系。对于其他人来说,哪怕意识到文化规范的武断性和潜在的压迫性,也不得不按照这个规范来体面地尊重他人,哪怕是虚情假意的尊重。甚至有的时候,不得不是按照人的文化身份对人的分类(年龄、性别……)来「尊重他人」。这里文化规范的作用和法律是很类似的。它只是提供平衡的沟通的桥梁,它唯一的但也是必要的合理性全部在此之上。一个务实的普通人通常只有受到来自规范的很大压力和不满的时候,才会主动地去变更它。当这个争取变更的诉求是集体性的(比如和一些身份挂钩)时候,就会成为一种运动。如果运动取得成功,它可能会改变社会的普遍风气和所谓的常识,甚至可能会改变法律。因此这样的变更常常是以例外的方式而马赛克式地拼接到社会中去的,尽管不是所有人都乐于反思,但有不少人能感觉到与其他通行规范的不协调。一定程度上的民族和种族问题和更大程度上的女性问题、lbgtq问题的权益的确是以这样例外性、豁免性的方式得到确认的,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被认为是进步派的人在其他无关问题上可能却保守、傲慢、反动,或为什么一些更劣化的情况下这种权益有寻租或特权的倾向。这当然构成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它和群众的保守性是一体两面的,同样不应该过度地谴责。
总之,在此并非要提倡废除道德-文化规范和法律,只是解释两者是全然内在于社会纽带的。它只是一种完全有限的制度。它本身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我们要寻找的正义不能在这个地方。
在此我们回到了问题的起点。我们发现法律和道德都只是没有根本正当性的社会的内在纽带,这其实就使其自然地带有了社会的、历史的肮脏。如果我们所希望寻找的正义多少是超越性的或绝对的,那么这就让这样的有限纽带和这样的正义根本地不相容。归根结底,这种真理或正义是只有无限者才享配实施的,它发端于「大者」,如果不是至高神,就必须是大写的人。但如果它要在人间立根,实际上就和伊斯兰教(特别是哈瓦立及派)那样,不得不让人把有限者想象为无限者。当小写的人宣称自己代表大写的人来活动,就不得不用正义的名义把武断的、压迫性的暴力施加到他人之上,或至少(如在文化、道德的例子里)将象征性暴力施加到他人之上。无论事后看来这种暴力是否可以被正当化,这种迫害性质都是无法避免的。即便是将小写的人连接为利维坦,也没有真正解决这一武断压制的问题,虽然降低了个人偏好的威胁,但是同时将压制性加到了最大。
一种解决的方案是诉诸真正的超越和绝对,如反思性的伦理学或宗教,甚至如虔诚的信徒那样认为地上的教会一定是敌基督的。这就是韦伯的「现世拒斥」理论。我在还信奉雅各宾派思想的时候曾经如此提倡了很多东西。但是这种超越是对现世纽带的绝对的超越。按照一神教原则展开的超越实际上摒弃了丰富的人神关系,至少不再有同时作为某种现世正义的可能。我在此设想的是另一种超越。我们接受历史和现实的肮脏,也接受人不得不被连接于诸多社会纽带甚至被这些纽带定义和塑造。我们并不是要让与正义相关的机制超越于一切纽带,而是建立一种超越的、绝对的纽带——这当然不是说纽带本身是超越和绝对的(这是不可能的),而是纽带以绝对的标准将成员纳入,并以超越于世间其他标准的方式来维持这一纽带。
在此我们需要思考,人之所以需要半超越的正义,是因为需要在世间遭受痛苦和背叛的情况下得到尊重和帮助,这一方面是人格上的,一方面是现实利益上的。在此道德利益和物质利益再一次地不可分离。而无论是道德利益还是物质利益,都是建立在人所联系的社会纽带和共同体上的。人当然不只连接到一个纽带,一个人从每一个重要的纽带上都获取资源或支持。但如果一个粗暴的至高纽带将人的所有纽带都祛除,那么被剥离成赤裸生命的人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和暴力。我们之所以要半超越的正义,是因为需要一直关怀,需要在通常的法律和道德都不能支持我们的时候避免被从一切纽带上切除,让我们仍然能得到对着不可分割的两种利益的满足。这种半超越的正义其实就是一半的终极关怀。我们对于正义的困难在此导向了关怀和纽带性的社会团结。
于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伟大革命失败、失望之后的一代知识分子走向保守和家庭。家庭好像构成了一个非政治的、绝对的纽带的场域。我们现在当然知道,家庭绝对不是非政治的,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什么那么多年轻人逃离家乡再不回去,不能理解为什么lgbtq的对家庭出柜变成这么大的一个问题,也不能理解为什么对于一个已婚女性来说丈夫是世界上最危险的人(最可能的谋杀者),而对已婚男性来说妻子虽然没有那么危险,但也比陌生人危险得多(我们经常听到相关的财产纠纷,也包括例如来自岳父的谋杀案这样的间接危险)。以上问题都是事实,但是为什么家庭被更多的人,哪怕是知道这些事实的人当作一个避风港,为什么跨性别女性可能会建立拟似家庭的方式来相濡以沫,这并不是没有原因的,也不只是因为文化惯性。这是因为,家庭在没有体现出残酷的一面的时候,是以(几乎)无前提条件的方式来纳入成员的。家庭的政治就是把其他的政治排除在外,从而构成了一种绝对的、超越的纽带。即便你作恶了、犯罪了,也是家人。
按涂尔干所说:「诚然,在任何群体形成之处,都会形成一种道德原则。但是,集体行为的方式有很多种,而这种原则所构成的制度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而已。群体不只是规定其成员生活的一种道德权威,它更是生活本身的源泉。任何集体都散发着温暖,它催动着每一个人,为每一个人提供了生机勃勃的生活,它使每一个人充满同情, 使每个人的私心杂念渐渐化解。所以在过去,家庭负有着制定道德和法律准则的责任,这些准则非常严格,有时严格得近乎残忍。然而,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里,人们第一次尝到了流露感情的滋味。」我在这里说的,就是这样一种关系。
涂尔干所说的群体除了家庭之外主要是指的他提倡的法团。在历史上有类似纽带作用的可能主要是教会。教会当然和人间的道德或家庭一样卷入了压迫性的社会结构,它也有除名机制。但除了天主教这样中心化的教会(伊斯兰早期可能也是如此)以开除教籍的方式做高层政治斗争,在更多的情况下,教会的除名只是对于违反根本教义的罪行来说的,世俗的罪恶并不在此列,死刑犯也有获得宗教服务的权利。只有宗教的大罪这样正好构成教会纽带的基础的例外可以导致除名,因此教会的纽带在理想情况下对于世俗的法律、道德、正邪乃至生死都是超越的。按宽容的穆斯林的标准,只要还承认清真言,没有犯下以物配主这样的极端大罪,那么犯大罪者也仍然是穆斯林,并且可能得到真主的原谅。如果非要按照今天的法律语言来诉说,那或许可以比附为可以有死刑,但是政治权利不可被剥夺,也不应该有反恐法这类的法律。而实际上家庭也有除名机制,否则我们不能理解残酷的荣誉谋杀,不能理解对于家庭出柜的难以避免以及随之可能出现的极端暴力情况。所以家庭和教会都是这样的纽带,它只把自己的那一部分前提(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制度)视为自己前提,而对一切其他纽带和意识形态都是超越的。说家庭是中国人的宗教的说法虽然俗套,但是从这一点上看似乎有点道理。
很遗憾,lgbtq遇到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ta们不仅可能受到世俗的道德、舆论或可能是法律的伤害,而且其存在也相当程度上直接触发了家庭或教会的除名机制。因此除了暴力威胁之外,也陷入了到了巨大的孤独也就是纽带断裂中。大家之所以按照拟似家庭的方式来相互团结,很大程度上也是在这道德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双重危机的境况下,对这一巨大缺失进行弥补。而跨圈的某些现象类似于教会。似乎大规模的绝罚(开除教籍)行为只是在相关人士做出和跨性别有关的「大罪」例如misgender、容貌羞辱或把别人送去扭转等,至少也是在性别方面(而不是其他方面)发表过于逆天的观点。例如如果某人不是把其自称是骚扰自己的人送去扭转而哪怕是殴打对方,也不会产生后来的那种对社群的震动。但可惜的是对于犯下这些「大罪」的人的攻击方式通常也和还是misgender和容貌羞辱等等,如果按照教会的原则,似乎这些人也面临绝罚。
在别的情况下,似乎哪怕是反目成仇的人也能被间接挽留在更大的共同纽带当中。但总的来说,发生的冲突和暴力还是太多了,有些糟糕的情况甚至是不可接受的。如果跨圈多少构成了介于家庭和教会之间的什么东西的话,那么它的工作情况还是比较糟糕和受限的。至多是一些朋友的小圈子在其姐妹情谊(常常超越一般顺直人的姐妹或兄弟情谊)中我们能找到一些绝对性的支持。
下面两个例子可以指出现状的问题:
我有一位经历过极端的家暴,被多次送入矫正机构,并且因为强奸案进过监狱的朋友。她称这是冤案并希望有翻案的机会。她在后来因此有了案底而遭到了国家机构和社会的制度性歧视,而且被监狱内外的人欺负。跨性别社群的一些人和其他外人一样,攻击她是个强奸犯,并且说她只是为了逃避道德责任而HRT并自称跨性别。我没有关于案情的任何证据,所以不会声称她在这个案子里是无辜的。但我根据与她一年的相处交流和对一些往事的了解,向大家保证:她作为一个饱受巨大的恶意和磨难的人是真实的,作为一个受严重的性别焦虑困扰的跨性别者的情况是真实的,她绝不是因为逃避什么而「装作是」跨性别的。在后一种意义上她绝对是无辜的,也不是一些人嘴里说的「魔怔人」。
我的另一位朋友近两年精神恶化,经常发表发脾气或发表暴论。由于在一个「进步社群」的群中发表一些可能比较过分的言论而被攻击和退出。群里甚至有较为重要的人物恐吓她:为了防止她变成希特勒而要把她杀死。这类事情她在其他群里也发生过。
在前一个案例中,性作为现代社会最大地被保留了的神话发挥强烈的宗教神秘作用,性犯罪成为了有最大的神秘的道德性的除名理由。姑且不论是否是冤案,这种宗教道德冲破了本来应该是超越性的纽带,由于一个案情而遭到了本没有道理的过度除名(因为这无论如何不能取消跨性别的存在本身)。在后一个案例中,「进步社群」以「进步主义」的政治诉求作为纽带,由于各种原因而被意识形态纽带除名的人,也遭到了社群驱逐和人身攻击。可见,现在的跨性别社群至少除了一些小圈子之外,很多情况下不是一个有应有的超越性的家庭或教会。
我本是一个很虚无并可能很ASD的人,常常没有什么感情,并且以反思性的方式常年作为上文提到的那种对文化规范不屑一顾的激进知识分子来生活和思考,并由于啃老、脱产和离群索居很大程度上没有加入各种社会联系中。是跨性别朋友让我第一次有了涂尔干所说的家庭的温暖。这推动了我产生这些思考,也让我不断重新思考在跨性别社群中自己应当如何定位和活动的事情。因此我尽量和大家保持几乎无前提的友好关系,也是因此我坚持保持自己和一些有点让人头大的且常陷入争吵的朋友的关系。因为如我所说,社群现有的纽带是较为糟糕的,需要我为朋友们提供不同的支持。
我希望这样的支持不仅限于拟似家庭的朋友圈子,而是最终发展为类似法团和教会的东西。目前的党同伐异或由于公共的「政治议题」产生的过度争吵是伤害很大的。
特别地,就马上要到来的纪念日说,建立在政治观点的而非超越的纽带上的组织是不适合用来纪念的,无论这些组织是「进步社群」还是(刻意)反进步的「另类社群」,而被认为是过于党同伐异的团体也是类似。死难者和自杀者在生活和处境上与上述社群的组织形式是不同的。纪念需要的就是绝对的、超越的纽带,它如同宗教要超越人间一样,只有把哪怕是犯罪的人都团结进来而不除名的组织,才(真正地)配有这种的纪念的资格。
这当然也是一种「死者为大」,但笔者不认为它仅限于死后。因此在上面提到的例子中,无论那两位朋友说了或做了什么,无论是否是无辜的,也不应当被大家所除名。哪怕真的是有错的甚至于有罪的人,作为受苦受难者,作为跨性别者,作为我的好朋友这几点都是不可抹杀的。我希望这成为有普遍性的原则。
这种关怀构成了有限生活中的超越,它就是尘世间的法团、家庭或教会自己的正义。对于小写的人来说,唯一可以不僭越地享配的正义就是这样小写的、相对的正义。它凝结着自己的双手、自己的灵魂和爱、自己的自由和救赎,将人连接到共同体之上。我以为在这个思路下,石墙年代「有朝一日不是要学习异性恋,而是要异性恋也来学习同性恋」的梦想多少是有隐喻的现实性的。这种纽带组织可能不再由家庭或教会来实现,我不知道最好的情况更接近家庭、教会还是法团,但总的来说可以设想新的纽带组织会失去排他性。我们并不需要完全地只是跨性别者(而不是其他)而属于这种圈层或社群,或友跨的其他人(如我这样)也可以属于这个社群。一个人可以按照不同的纽带加入不同的纽带群体中。平行的纽带群体彼此是相互独立而相互超越的。就像现在的人可以同时属于家庭和教会,而且两者的成员资格并无任何关系。我们只需要更多的此类组织,彼此有不同的超越性纽带和除名原则,这样一个人被彻底除名而作为阿甘本意义的「神圣人」的可能性将降至最低。
我相信读者很容易发现这一逻辑的问题:这是一种关怀伦理,关怀永远是面对着不公平的。面对着「我们是否要关怀一个好像不那么值得关怀的人」这个问题,关怀伦理和正义伦理一样始终面临着两难。极端来说,儒家伦理是一种关怀理论,它的核心概念就是「仁」,只是它的关怀被树立在等级秩序之上。然而在更现代的关怀伦理版本中,关怀被树立在人的有限性生活和共同体纽带之上。我们用成员资格和亲疏来代替等级尊卑,以为这可以消灭儒家伦理的不平等和不公正,这很可能是虚妄的。因为,就像每个人的家庭条件不同,不同的人联系到不同的纽带组织的能力和情况是不同的,获得关怀的机会也是不同的。而无前提的关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虽然希望它只是一种防御性的力量(也就是避免被绝对地除名而变成「神圣人」),但实际上常常变成攻击性的力量。「避难」和「包庇」实则是一体两面。拥有大量共同体纽带的人几乎必然有权力寻租,在更糟糕的情况下,常常用此来压迫他人。换而言之,纽带性组织固然以自己的政治排除了总体主义的、导致「神圣人」的政治,但是无法排除党同伐异的政治。我希望一种几乎无前提的成员资格和纽带组织能建立类似教友的认同和团结机制,从而尽量将斗争各方置于更大的共同体自我捍卫中,从而限制争斗的程度。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这个效果是可疑的。
在此,我们实际上回到了墨家对儒家的批判。关怀伦理似乎无法澄清自己不是一种进步气氛下的保守:在后现代的反思现代性和资本主义的情况下(也是在对男性现代性的批判下),回到了我们好不容易脱离了一半的儒家伦理和前现代秩序。当代学者急于从古代的或非西方的社会中寻找解放的灵感,这的确是很可疑的问题。
因此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激烈的文章反对关怀伦理,但在转向多神教之后,我承认暂且无法完成正义和关怀之间的合题,就像无法完成大写的人和小写的人的综合。但我至少认为关怀伦理及在此提倡的无前提性的、超越性纽带的社团组织,至少在防御性的情况下是有正当性的。
笔者相信知道近期跨圈发生的争吵以及DEI引发的争议的人都可以认识到如此的尴尬情况。这一困境已经实际上威胁到了我的个人生活。我会尽量在审慎的生活中试图思考合题的可能。但我目前相信国家-社会的法律-道德与社团纽带组织都是必须的范畴,正义和关怀在各自的领域里是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的。
附旧文:反对关怀伦理
这篇旧文是几个月前写成的,是对关怀伦理的集中批判。现在我的观点发生很大变化,因此任何内容都不代表我现在的观点。但我认为一些批判还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在此附上供大家参考。
这个问题是由于亲身经历的两件并不小的事情而引起的,但我宁愿将讲故事的环节交给以后的文字。在此作为既是提出又是接受这一类指控的人,提出对关怀伦理的批判。
由于人的有限性,不可能承担起爱所有人的义务,像基督教或法国大革命那样把无限的、对人类的博爱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爱和关怀在现实中必然退化为有限的实践。我并没有爱所有人的能力和义务,因此我有义务要去关怀的人必然有某种特殊性。
最常见的情况是,ta与我有特殊关系的人。就像母亲看上去有义务关怀孩童一样。如果我们去除保守的成分,将「义务」这个词替换为「责任」甚至只是泛泛而谈的「倾向」,人也的确是因为已经和特定的他人形成了特殊的关系而因此关怀对方的。这意味着关怀不是一个平等的和公共的东西,而是取决于私爱。
有时候私爱源于关系本身,这可能意味着关怀伦理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亲亲」的儒家伦理(而不是让我们想起来卢梭的墨家伦理),对人的态度是基于与ta的特殊关系的,没有普遍原则。在最好的情况下,这种特殊关系来自于个人的自主选择,而不像儒家那样基于被给定的君臣父子关系,但是无论如何不平等的层面是无法取消的。
在另一些情况下,私爱实际上并不真的是私的,而是卷入了制度性的、文化性的偏见,就像我们的文化认为猫可爱而对猫相较于其他动物提供了很多爱,乃至于就入侵物种清除的问题上都要给猫网开一面那样。(可以问:仇视猫的人在多少程度上是出于对偏爱猫的文化的抵制和反动呢?)。因此这样的私爱也不可能是公正的。
进一步质疑关怀的论点在于,既然爱本质上是由于私的,它就不被公共正义所限制。出于关怀自己的孩子,当孩子觉得委屈的时候,父母会偏爱并支持孩子,哪怕其实孩子做的事情不正义,也希望外人为自己的孩子让步。在极端情况下,就是我们会看到的那种家长纵容恶童的事件。也就是说,关怀伦理不仅不提供正义,而且颠覆正义。
《福音书》中特别强调爱的时候,往往就是要违背犹太的律法的时候。违背律法乃至于国家的法当然是可以的,因为地上的国家总在一定程度上是不义的。但是如果任意地使用爱,那么爱就会违背义。
由于以上的两个原因:一个人被关怀取决于私爱选择;一个人在不正义时仍然可以被关怀——所以某种「按闹分配」或「会哭的孩子有奶喝」的、为了索取爱而进行表演和哭闹的现象甚至策略也是存在的。从根本上说,关怀伦理对一个人应该得到爱的程度并不是根据确切原则确定的,而是(理想情况下)需要多少就拿多少,就看有没有人愿意给予。因此它鼓励过度索取。
在过去的讨论中,我们发现爱首先意味着对不自足的承认,因此爱必然是不自由的;在此我们又发现,爱意味着放弃平等和公正。作为一个对轴心时代的真理原则和大革命的共和原则有根本认可的人,不可能接受这样的让步。
在此我几乎回到了十年以前自己提出的最早的论点:由于博爱的不可能性和私爱的不正义性,外加可以这样质疑爱的有用性——我们知道带有限制性的基于私的爱自人类历史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只是具体形式很不一样,并且常常被糟糕的社会存在绑缚),但这几千年并没有带给我们任何解放,最终带给我们解放的还是意识形态的xx主义加上科学技术——=我们应当由此确立关怀是没有重要价值的事物。
十年后的我回到了这一论点,但不是坚信,而只是将其作为质疑来提出。让我犹豫的原因,其一是这一年来经历一些事情而被卷入到各种此类偏私的关怀中,甚至自己也作过主动去偏私他人和被他人偏私的人,不得不承认它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必然。其二是因为「为了爱的不平等而拒绝爱」让我想起来自己常常提到的概念「毁灭的平等」。因为私爱不正义而博爱不可能,所以选择平等地不爱,换而言之,平等地对世人冷漠,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对世人平等地仇视,这恰恰太过于符合「毁灭的平等」的概念。
我曾经这样解释为什么正义的信徒可能变成复仇的狂徒:在悲愤的情况下,作为原则的卢梭加康德式的正义或义务被替换为仇恨,作为美德的平等被「毁灭的平等」取代,不再是希望人能从差异性的秩序中解放,而是要求对方也承受自己承受过的痛苦。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精神。
因此在此我提出对关怀伦理的不平等、非正义、无原则性的指责,但愿意悬置自己的指责而进行任何讨论。